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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保政策是什么汇编2篇

时间:2023-09-07 18:57:28 社保政策 投诉建议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湖北社保政策是什么汇编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湖北社保政策是什么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年6月底为止,湖北省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3532万人左右,同时现在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80万、532万、644万、507万,而且的话现在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到3794万人。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同时,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6.8亿元,涉及18.7万被征地农民。此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荆州、荆门等地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医保、新农合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中金网8月30日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足年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和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续保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领取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1、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份,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其标准为:

1、丧葬费按150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上一个月的10个月的离休费执行。

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3、根据鄂州劳险[1996]0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执行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湖北社保最新政策相关

【篇2】湖北社保政策是什么

一、调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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