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听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改革,到底怎么改?小编通过互联网带你一起了解!
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重点政策
改革范围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 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组成。
▲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号。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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