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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超车的法律探讨

时间:2018-02-05 10:16:51 热点资讯 投诉建议 推荐访问: 高速公路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定义

右侧超车的法律探讨

  按语:右侧变更车道、实现变相超车的驾驶行为,在高速公路或普通道路上已经变得习以为常。是否违法,众说纷纭。在此提出作者观点,分享给大家。同时希望有人提出异议。

  右侧超车,这个在高速公路或普通道路上经常视作违法的行为,作者一直没有别的解释。但前几天遭到朋友的反对。今天在网上一搜,解释版本罗干。作者不想反对什么,只想将自己的看法分享给大家,看是否有异义?在了解右侧超车是否为何物之前,先看看左侧超车的情形。

  一、左侧超车的前生今世

  1.左侧超车的早期规定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超车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2.左侧超车的历史法律定义

  由于当时经济发展(1988年)的限制,道路建设还不太完备。当时的道路比较简陋,主要以未划设中心线和虽划设中心线但仅为双向双车道组成的。

  

右侧超车的法律探讨

  单向双车道及以上车道的道路非常少。基于这种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提出了适合当时道路历史条件的符合交通工程学原理的同向车流行驶概念。⑴低速置右;⑵左侧超车。从当时的法律不难看出,前者几乎渗透在有关超车的各个条款中。前者因目前法律未涉及,人们也在逐渐淡忘。虽未谈及,但同向行驶基本原理不会因淡忘而丢失。后者(左侧超车)尽管从法律中找不到相连的完整的语言,但“左侧超车”其实也在贯穿在有关超车的各个条款中,是“低速置右”的衍生物。

  3.左侧超车的变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升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超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是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从中可以看出,尽管道路设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超车的道路概念并未发生变化。下面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无变化: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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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低速置右”、“ 左侧超车”继续沿用;二是添加了“变更车道”的概念。前者基于目前的道路条件仍然有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道路情形。但也考虑到经济发展之后,单向双及以上车道的道路逐步增加,“变更车道”的行驶状态大量存在,同时正在取代未划设中心线和虽划设中心线但仅为双向双车道的情形。

  二、左侧超车行为确认

  根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73.02万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万公里增长了45倍。2015年年底我国高速公路将达12.3万公里。单向双及以上车道正在逐步替代未划设中心线和虽划设中心线但仅为双向双车道。即便如此,单向双及以上车道在我国也不会绝迹。基于上述情形,我国的驾车左侧超车行为应当并存下列两种形式:

  1.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的左侧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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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的左侧变更车道、变相实现超车目的的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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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左侧超车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见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见上);

  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四、左侧超车行为问题分析

  左右侧超车行为并行存在。

  

右侧超车的法律探讨

  不难发现,不论在普通道路还是在高速公路上,从右侧超车的现象大量存在。其危害性有二:一是被超车辆右侧盲区多,感知能力、感知精度差;二是车流速度分布错乱、无秩序。造成原因也有两个:一是法律对此定义模糊,没有严格的划定,使大家认为可左可右超车;二是有时候从右侧超车可能弥补道路利用率。三是执行机关执法模糊或多以旁证处罚,忽视了右侧超车违法行为的实际存在。

  五、右侧超车违法行为分析

  在未划设中心线和虽划设中心线但仅为双向双车道的道路上的右侧超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毫无争议的。有争议的就是在单向双及以上车道的道路上从右侧超越行为的认定上。作者认为错误之处有以下几点:

  1.违背左侧超车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2.违背低速置右交通流有秩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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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图片来自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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