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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后,该如何发放工资

时间:2014-06-16 01:16:51 员工权益 投诉建议

  案情简介:投诉人郭某在本市某餐馆从事服务员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但是从2016年6月6日起没有正常上班,随后就自动离职。期间2016年5月15日到2016年6月5日20天工资单位没有发放,共1466元。投诉人称离职后,店里也无人联系她,过了一个星期就前去索要自己20天的工资,但是餐馆负责人李某称根据店里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三天视为自动开除,自动离职是不发放工资的,如果每个员工都不辞而别,这个公司就没法经营下去了,其索要无果。投诉人表示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为什么就拿不到一分。投诉人称法律上对自动离职是否会发放工资是怎样规定的?餐馆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首先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定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定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结合本案,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投诉人郭某在未告知其要离职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可按照用人单位店内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旷工罚款,按照用人单位店内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一天罚款100元,共旷工7天,共扣除其700元,但是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投诉人月工资标准2200元,乘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金额为440元,投诉人20天的工资为1466元,扣除罚款金额440元,共得1026元。对此处理结果投诉人和用人单位均表示接受,不在有异议。用人单位也不在追究投诉人自动离职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告知广大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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