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文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此处的“任意”解除权是指,相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情形而言。
劳动者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解除形式和时间上受到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表现为: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劳动者需提前3天口头通知用人单位。
立法赋予了劳动者该项权利,但又在时间上、形式上进行了限制,目的是弥补企业用人的空缺,避免由于劳动人员空缺导致企业经营收到损失,这种限制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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