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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导致岗位被取代,是否可以调回来!

  沈女士2015年10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工作,担任培训专员一职。2016年6月,沈女士以怀孕、医院建议保胎为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单位批准了其假期。其后,沈女士逐月、连续不间断向公司递交假条,直至2016年9月其哺乳期期满。

  沈女士休假期间,由于其所承担的工作责任较重,无法长期空缺,因此公司曾从下属分公司借调一个员工负责其培训工作。但该员工于2016年12月离职。其后,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一名新员工从事培训专员工作。

  2017年12月,沈女士以身体康复为由要求复岗上班。公司认为,由于其长期休假,原岗位已被其他职工取代,因此安排她去办公室从事文员工作。但对此决定,沈女士不予接受,坚持要到原岗位工作。

  那么,员工长期请假导致其岗位被其他职工取代,用人单位能调岗吗?如果员工不接受调岗安排,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点 评: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岗位(内容)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在没有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时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反对,岗位变更都不能进行;

  ❷ 变更要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虽然也认可口头变更合同的效力,但是口头变更合同必须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方可有效;

  ❸ 文本上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劳动者患病、因工负伤、生育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劳动者的这一权利。

 

  但是,在劳动者行使休假权利期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顺利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员工长期请假导致其工作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休假职工同意变更的,按照新的岗位履行双方的劳动与义务;如果休假员工不接受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 论:

  本案中,沈女士长期休假导致其工作岗位被其他职工取代。沈女士复工时,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如果沈女士不接受岗位变更,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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