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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时间:2014-04-23 01:16:51 社会证书考试 投诉建议 推荐访问: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劳动关系成为了社会当中的主流话题之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从而使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的凸显出来,使之成为了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关注的重点,由此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劳动关系中容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 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举例:

  劳动者甲2015年3月5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人事部门因工作疏忽未与劳动者甲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6日劳动者甲因乙公司未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为由,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2015年3月5日劳动者甲入职乙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甲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者甲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乙公司要避免与劳动者甲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法律风险,就应当在劳动者甲2015年3月5日入职时就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迟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甲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不会涉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由于乙公司未提供安全的生产场所,符合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应当向劳动者甲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企业未对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举例:

  2014年5月10日,A到B公司工作,A入职时明确向B公司声明放弃缴纳社保,B公司应A的要求将相关社保费用支付给A,后A以B公司未对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A可以以B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然A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并不能免除B公司为A缴纳社保的义务 ;如A因公受伤B公司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B公司未为A缴纳社保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A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B公司未为职工A缴纳社保,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见风险提示)。因此,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B公司应积极主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举例:

  2016年1月5日张女士到甲企业上班,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张女士向甲企业请产假,甲企业准予产假,2016年12月1日甲企业告知张女士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甲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

  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那么对此种情况应当如何防范呢?首先,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虽然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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