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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晨读:劳动法律中“三十日”期限规定

时间:2014-04-21 19:16:51 劳动合同 投诉建议 推荐访问: hrd hrs hr六大模块 hrm

  今天我们一起聊聊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关于“三十日”期限的规定,HR同仁应当给予重视。

  第一,订立合同缓冲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辞职提前告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无过错辞退告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本条款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提示的是,仅限于本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四,裁员告知说明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五,申请工伤认定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终局裁决救济期。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的,自收到《终局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社会保险登记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住房公积金登记期。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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