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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赠会计分录]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捐赠出去一批产品,相关的会计分录应该要如何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1
捐赠自产货物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因为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税法要求企业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要按货物的售价计算交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增值税)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2
捐赠自产品或商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捐赠产品的会计分录做法3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捐赠产品一批,成本80000,计税销售价为100000元。要求编写会计分录。
捐赠产成品的会计分录:
一种是视同销售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另一种是按成本转账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008年,A企业将自产产品100件,单位售价200元的产品,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该产品单位成本为100元,增值税税率17%。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34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按成本转账处理,年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将产成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对外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在捐赠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会计利润。因为捐赠行为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益的实现。
捐赠支出涉税问题:
1.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不论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3.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要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4.在计算所得税时,捐赠支出受三个方面限制:捐赠途径、捐赠对象、捐赠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又进一步详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税[2008]160号文件还规定可以扣除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赠出去的行为,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规范。在定性方面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问题,要求企业捐赠的途径和接受捐赠的受益对象要符合规定;在定量上体现要约束企业“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要求按照会计利润的12%与捐赠额孰低进行确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均不可以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木材生产企业年末结账时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捐赠支出的发生额时8万元,当年利润表中体现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0万元。
捐赠支出的明细账中记录捐赠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县政府向本地希望小学捐赠自产实木地板500平米用于教学楼机房改造。实木地板单位成本每平米140元,每平米售价(不含税)320元。企业直接按照成本转账-借记“ 营业外支出70 000”,贷记“ 库存商品70 000”。
2.企业将外购的100套棉衣,直接捐赠给当地福利院。这100套棉衣买入时企业借记 “库存商品10 00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记“银行存款11 700”。捐赠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10 000”贷“库存商品10 000”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以上资料,分析企业涉税问题。
1.捐赠地板应视同销售,应交的流转税包括:
增值税=320×500×17% =27 200(元)
消费税=320×500×5%=8 000(元)
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5 2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200
——消费税 8 000
企业少计了支出35 200元。
2.外购货物(棉衣)用于捐赠也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10 000×17%=1 700(元)
企业少计支出1 700元。
两项业务合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
企业实际的捐赠支出=80 000+35 200+1 700=116 900(元)
其中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116 900-11 700=105 200(元)
企业实际的会计利润=900 000-35 200-1 700=863 100(元)
捐赠扣除限额=863 100×12%=103 572(元)
纳税调增=105 200-103 572=1 628(元)
捐赠木地板,所得税方面,捐赠视同销售,所得税纳税调增=500×320-70000=90000(元)
捐赠外购棉衣,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售价等于购进价格,所以,不需要所得税纳税调整。
所以计算所得税时一共纳税调增的捐赠金额=11 700+1 628+90 000=103 328(元)
二:[捐赠会计分录]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企业如果接受捐赠,在新会计准则下,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1)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三:[捐赠会计分录]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会计人员要怎么做会计处理才可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例子
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核算要求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例:甲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0月8日,接受其华侨捐赠现金10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8.1,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7300(810000×33%)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542700
假设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终清算的结果表明,上述接受现金捐赠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20000元。即与原计算应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额为47300元。应作如下调整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7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47300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笔者认为,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取消科目,改变思路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所得税问题处理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