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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法院2017年招聘书记员、司法辅助警务人员公告

时间:2012-08-26 02:16:51 社会证书考试 投诉建议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一)书记员15名

  (二)司法辅助警务人员5名(限男性)

  三、招聘条件

  (一)具体岗位招聘条件

  1.书记员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劣迹;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2月10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较快的文字录入速度。

  2.司法辅助警务岗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劣迹;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2月10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

  (4)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裸眼视力1.0以上,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联系电话:0875—8122612;

  3.报名地点:施甸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4.报名所需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半寸免冠照2张;

  (3)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从业经历证明、资格证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退伍军人需提交退伍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5)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需提交证书原件、复印件;

  5.资格审查: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12月18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二)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1.书记员岗位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等书记员从业相关知识。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测试内容为电脑文字录入,主要考核录入速度、准确率和编辑排版能力。满分 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岗位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辅助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满分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

  (2)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评分标准》进行。满分100分,占30%。

  (三)面试

  根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若考试人数不足1:2,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确定面试人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时间及地点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由施甸县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后,拟招聘人员与施甸县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政治处提出正式聘用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正式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期满后可视情况续签。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五、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一)聘用制人员薪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800元(含五险一金);

  (二)为聘用制人员提供制式服装等必要的职业保障。

  六、纪律与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在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程指导下,在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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